保定市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保定市江苏商会。英文译名:Baoding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BDJSCC。
第二条 商会性质:保定市江苏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在保江苏籍企业、商业团体、私营商业者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经保定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商会宗旨: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政府和在保苏商服务,发扬“厚德、崇文、实业、创新”新时代苏商精神,致力建设为一个具有内部凝聚力和外部影响力的创业企业家联合组织,促进在保苏商企业的繁荣与发展,为保定经济建设和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保定市社会组织委员会,登记机关是保定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保定市民政局,业务指导机关是保定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主动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机关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商会地址:保定市复兴中路2776号、商会电话: 0312-5036222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六条 商会职能范围:
(一)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促进苏、保(以下简称两地)两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引导江苏来保的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走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记录会员的发展情况和意见建议,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加强与省外商会组织的联系;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进行管理与指导,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引导并支持会员形成积极的商业伦理观和价值观;
(三)根据两地实际,介绍两地商贸产业成果,组织交流及其相关活动,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及咨询服务。推进行业内及跨行业的企业互助,分享资源,商业智慧,传递创业精神,共同成长;
(四)组织省内外学术与技术交流,推荐和介绍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与优质工程,积极开展国内技术合作,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加强商会与政府、银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争取早日建立会员企业联保基金,为会员企业融资提供帮助;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培训考核技术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努力配合河北各地市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美誉度;
(八)努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与各方关系。帮助创业者及其企业成长,以有效推动企业家社会的实现。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九)在保苏籍工商企业建立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承认和拥护商会章程,有加入商会意愿,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批同意后,即成商会会员,商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属江苏籍工商界人士,商德商风良好,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四)在保定市内各地经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属江苏籍工商界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和个体经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由商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商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商会活动;
(二)享有商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受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履行商会制度,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公示除名,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
2、严重违反本章程、商会制度;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
5、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为顾全大局,彰显商会人文关怀。对主动靠拢商会,自愿申请二次入会的苏商,须由商会副会长以上人员提议,经商会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只能以会员身份二次入会,并补足离开商会期间基本会员会费,方可重新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商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确定和变更商会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商会的日常领导和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理事会主要职权外,一般在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上半年会议主要研讨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安排、财务收支报告、分析商会运行情况等;下半年会议主要是分析总结商会上半年的经济状况、研究下年度商会工作目标或重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其它形式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设监事长1名、监事1-2名。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监督商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并提出工作报告;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商会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理事会决议,统筹安排和指导秘书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委托,决定吸收新会员;审议重大事项提案,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商会设会长1名、理事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商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监事长1名。担任以上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履行本职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商会日常财务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授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协助会长开展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商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二)受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商会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十三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主要负责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聘请专家顾问,设置名誉会长,设立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九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